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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and Conditions

羅貝特傢俱聯盟夥伴條款合約

註冊成為羅貝特家具夥伴計劃即表示您同意受以下條款和條件。

1. 合作期間

  • 甲方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乙方共同合作開發新客戶與比例分潤,合約有效期間為實際簽約日起 12 個月。
  •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與甲方共同承擔責任。

2. 合作成果

  • 甲、乙方合作之目的為開發新客戶與比例分潤,乙方向甲方導入新客戶,並在傢俱零售得導入之客戶總訂單金額5%分潤。

3. 責任與權利

  • 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注意導入客戶的實際性,並非利用誇大、低價的誘因導入客戶,並全心全力致力與甲方協同合作。
  • 甲乙雙方合作期間,應充份知悉並遵守適用之相關法令。
  • 甲乙雙方擁有隨時終止合約的權利。
  • 甲方不得刻意拆分或降低訂單金額,否則須賠償乙方10倍應獲得分潤。
  • 乙方分潤的撥款時間位於客戶訂單總金額全數付清後,再進行分潤之核對與撥款。
  • 乙方若有與甲方同類型的公司接洽合作需誠實告知。
  • 分潤金額達最低(新台幣$2000元整或以上)時,甲方需開立支票或匯款支付乙方應得之分潤。

4. 保密義務

  • 乙方於合作期間須保密與甲方的分潤模式。不得與客戶或甲方同類型公司透漏。除非經過討論後,甲方有意願透漏分潤模式。

5. 合約終止

  • 本合約得隨時因雙方合意而終止。
  • 若因乙方誇大、不實的誘因,導致客戶對甲方公司觀感、評價過差,甲方有權利立即中止合約。
  • 若甲方虛報不實的訂單金額,亦或隨意調整分潤%數、模式,乙方有權利立即中止合約。

6. 競業禁止

乙方於合作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均不得:

  •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 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違反合約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乙方違反前條之約定,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元予甲方。

7.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之成立、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因本合約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皆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 附則

  •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依甲乙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 本合約書之條款,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